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西安理工实管〔20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实验室安全工作指导和隐患整改,构建规范化、专业化和常态化的安全督导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面向全校所有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家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由相关专家担任,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实验室管理处选聘、管理。通常以小组形式开展工作,每组设组长1名、组员2-4名。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的选聘条件是:
1.长期从事与实验室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或实验室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安全与环保素养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2.忠于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有保密观念。
3.善于和师生交流沟通,敢于直面问题,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观察、分析、综合研判和预警处理能力,能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4.熟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知识储备
丰富。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校内各单位实验室开展安全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填写《实验室安全督导报告单》(见附件),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督查,针对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含气瓶)、高温设备、特种设备等危险源所在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3.发现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倾向性问题,立即通知隐患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反映。
4.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5.参与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实验室规范化、安全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6.参与和指导实验室重要安全制度的修订,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以及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会议。
8.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在实验室管理处领导下,按照工作安排,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采用飞行模式开展督导检查。
第九条 在开展工作时,实验室安全督导需佩戴督导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做好书面文字或图片影像记录。
第五章 劳务薪酬
第十条 依据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按照工作次数和实际时长发放实验室安全督导劳务薪酬。
第十一条 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实验室管理处有权终止督导工作或扣发部分劳务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科研基地等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制定督导工作条例,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