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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24-04-09 ] 阅读次数:[ ]

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水字20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依据国家、陕西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实管20174),结合学院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试)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教师、研究生研究室。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系所、实验室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督查组,负责对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各系所、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

实验室安全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院范围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督查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秘书、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学院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工作计划;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 学院所属重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其职责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建立、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所负责人是本系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系所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八条 每间实验室使用人是本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研究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系所实验室需根据自身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三)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起存放。

(四)各实验室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五)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理后,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系所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暂存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装具。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带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起。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确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地点和使用用途。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实验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系所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时不能脱岗危险性实验和通宵实验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六)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每月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自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处及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公安处及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关于稳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系所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细则参考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水利水电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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