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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24-04-09 ] 阅读次数:[ ]

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理工实管〔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章 采购与运输

第三条 气体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并做好备案手续。气瓶使用单位凭审批完毕的《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进行财务报销。鼓励气瓶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合作,租用供应商的气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安全供气协议。供应商须提供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瓶的运输、装卸、搬运、安装等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安全供气协议、各类许可证等气瓶资料需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供应商须持气瓶使用单位提供的《西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表》经保卫处门卫查验后,方可入校进行作业。

第六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对气瓶进行验收。对于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钢瓶颜色和鉴定标识缺失或错误等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七条 气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在搬动气瓶时不可将气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气瓶通常应使用专用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

第三章 储存和使用

第八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阴凉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将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气瓶需配置必要的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并做好区域和气瓶使用状态标识。

第九条 气瓶应分类分处存放并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如氧气气瓶和氢气气瓶不能混放。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大量气瓶,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第十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每个气瓶要有气瓶安全信息标识牌,危险气瓶附近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一条 有毒气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存放有毒气瓶的地点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在较小密闭空间内存放大量充装惰性气体、液氮或二氧化碳等的气瓶,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内装乙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防止产生静电,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阻火器(逆火装置)或缓冲器。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三条 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气体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专人管理气瓶。气瓶管理员要掌握本实验室气瓶使用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气瓶的验收、存放、安全检(巡)查和实验人员操作步骤,对本实验室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气瓶使用单位应加强气瓶安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时做好记录,建立气瓶使用台账。使用完毕须先关闭气瓶总阀,再关减压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第十六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临界温度<-10℃)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体(临界温度≥-10℃)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MPa

第四章 回收和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气瓶、安全附件及时清理或更换,交还供应商或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更换。做到实验室无不合格气瓶、过期气瓶和报废气瓶。

第十八条 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气瓶应及时处置。由气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西安理工大学关于稳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气体和气瓶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点,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气瓶使用和安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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