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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24-04-09 ] 阅读次数:[ ]

西安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西安理工资产〔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依法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招标采购工作廉政建设和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以合同(协议)形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校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其独立核算资金的项目,由其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管分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机制。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各类招标采购项目按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维修改造工程和后勤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基建类招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处,货物和其他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可直接报资产与招标管理处。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分工协作,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责任明确。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落实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招标采购预算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预算,项目经过论证、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招标采购。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规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与招标采购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2.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3.听取招标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招标文件等重要事项;

4.审议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5.三重一大范畴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和程序执行;

6.学校安排的其他事宜。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办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筹备、组织及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集中采购活动;

3.负责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和招标采购委托事宜;

4.负责统一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5.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

7.负责集中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作为招标采购实际需求方,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预算经费落实、项目论证及立项审批,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联系人及其工作任务;

2.负责项目需求和市场调查,结合预算拟定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书(需含实质性要求);

3.负责提交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4.委派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负责合同起草;

5.负责项目合同执行,及时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与招

标管理处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

2.协调项目申请单位做好招标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立项论证、审批等工作;

3.审核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书及经费落实情况;

4.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申报,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5.参与解决招标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等工作;

7.监管合同履行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结算送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统筹管理部门,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统筹项目经费安排,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2.参与审议重要招标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参与项目考察和验收工作;

3.参与归口部门组织的分散采购;

4.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

5.参与审议解决招标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审计监督部门,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抽查与监督,参与审议重要招标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参与项目评审、考察和验收工作;

2.参与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限价确定,对维修改造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进行审核;

3.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

4.参与审议解决招标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规定对工程项目出具结算审计意见。

第三章 限额标准与组织形式、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依据陕西省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预算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纳入学校分散采购范畴。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分为学校委托采购与学校自行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1.学校委托采购:凡依据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代表学校办理委托代理采购,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资产与招标管理处。

2.学校自行采购:凡依据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采购。组织实施时,应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申请单位等工作人员(如项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作为成员参与评审),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评审、集体决定。

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或学校安排,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执行时原则按照“货比三家、竞争择优、集体决定”的要求,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完整保存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供应商报价资料、评审记录或纪要等),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涉密项目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进入建筑有形市场交易的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定点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根据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可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参考法定采购方式执行。符合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根据财政部门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安排,提前统筹次年采购预算,合理编制采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立项。项目应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避免不必要采购、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等问题发生;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项目,须经学校相关会议决策后方可立项;所有项目须落实预算经费后方可启动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将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书、计划等资料按照货物、服务、工程类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手续齐备、落实预算经费、同类项目合并后,向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提交招标采购申请。

第二十三条 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项目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书,至少应在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十日,将采购意向材料提交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拟定招标采购方案。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预算经费与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项目申请书、需求书等材料,结合项目特点,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

招标采购文件是项目评审的依据,应准确体现采购人需求。招标采购文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其实质性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参数、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和其他具体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招标采购文件不得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准确在学校专门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采购信息还须在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已发布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公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审核发布,并通知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小组等形式),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推荐或确定成交(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在招标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起草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若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推荐候选供应商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5.配合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二十八条 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有特殊需求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小组领导)批准,可在推荐专家的范围内抽取或直接邀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分散采购时,应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包括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申请等单位代表(如项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作为成员参与评审),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发放成交(中标)通知书。资产与招标管理处依据评审报告发布成交(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向成交(中标)供应商发出通知书。

第三十条 质疑与答复。供应商对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受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停止采购、废标。出现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停止采购或否决投标、废标情形时,须按规定处理。除招标采购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一般应按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应以招标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响应(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承诺为依据,任何人不得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成交(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成交(中标)的,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取消其成交(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的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中,申请单位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超过10%,一般按照新项目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十六条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相关验收标准,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和结算付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经费审批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纪要)、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审签单、合同书等均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基建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分别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后勤处、资产与招标管理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礼品、宴请等;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供应商或其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严格遵守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第四十条 各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招标管理处应及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检举。

第四十二条 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非预算资金的招标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学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十五条 应急和抢修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市政、水电气暖等),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具有相关能力和资质,可以自行直接实施的项目,可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出台招标采购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西安理工招标〔201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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