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实[2005]19号
为了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自制及改造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实验室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凡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目的,自行设计、制造及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等。经验收确属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科研测试有明显效果,节约经费明显者,给予奖励。
第二条自制及改造的仪器设备,应是能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改进,提高其精度,扩大功能等,使之满足实验教学的要求。
2、根据实验内容,自行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等。
3、改造废旧仪器设备,并用于实验教学及科研测试的。
二、奖励标准
第三条自制及改造仪器设备项目,根据使用效果和利用率以及经济效益,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对于积极组织开展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工作且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明显效益的实验室,给予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奖励。
三、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改造及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奖励,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及改进效益突出的项目,奖励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使用一年以上,有学校专家组的验收证书或专门机构评估报告,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方可申报奖励。
第八条凡属改造、改进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事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或不按规定时间、技术要求完成的项目不能申报奖励。对于不负责任、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改造、改进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审批;1万-10万元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自制仪器设备奖励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陕机实字[1992]第32号《陕西机械学院自制仪器设备奖励办法》作废。
二〇〇五月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