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科[2006]2号
为充分发挥科研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科研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本科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科研实践活动,以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的原则。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2、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在科研实验室开放的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强调学生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二、科研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科研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条件和状况,实行时间、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对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开放。开放的内容上,对于低年级学生,以参观科研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演示和培训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可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科研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应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和综合,也可以是自选课题、科研项目、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的提高学习等。科研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参观科研实验室:可面向不同层次学生开放,使学生了解学校科研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技术水平,进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演示或培训,初步掌握操作技能。
2、学生参与科研:本开放形式以面向高年级学生为主,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也可结合科研实验室条件,学生自拟科研课题,联系指导教师开展实践活动。
3、学生科技活动: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科技竞赛等实践活动开放。
4、自选实验课题:科研实验室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题供学生自选,学生独立进行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科研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1、实验室必须在不影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2、实验室应有一定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
3、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4、实验室应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的具体细则。
5、实验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科研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学校鼓励科研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科研实验室应利用现有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积极开展科研实验室开放工作。
2、科研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在学院的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制定开放管理的相关细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3、各科研单位要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实验的内容和方法,研究制定科研实验室开放具体措施,选拔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开放实验。
4、指导教师对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负责,要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培养;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提前向学生警示防范。
5、科研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使用给予适当的指导。加强学生纪律教育及品德培育,加强管理,做到开放灵活、规范有序。
6、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学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开出记录、学生签到本、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
五、科研实验室开放的程序
1、科研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3周申报开放实验项目,经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向学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开放申请办法、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
2、要求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可直接与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联系,经审查合格后,向实验室登记报名。确定实验有关事项后,实验室组织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3、非实验室组织拟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可根据开放实验的不同内容、来源、学生的不同要求等,灵活确定开放实验申报和学生申请开放实验的工作时间。
4、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大学实验室开放登记表》,经学院(中心)审核,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六、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约束
1、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不健康及与本实验室无关的活动。学院(中心)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防止非法信息注入与传播,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管理。
3、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抽查、考核科研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交流科研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科研实验室开放质量。
4、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对学生、指导教师参加开放实验完成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应的成果认定办法认定。
5、对于未开展对本科生开发工作的科研实验室,将视情况减拨其相应的运行经费。
七、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