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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10-22 ] 阅读次数:[ ]

西理教 [2005] 72号

为探讨我校教学改革的新思路,推动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激发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西安理工大学特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由学校教务处制定此办法对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

一、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1、学校每年将资助百余项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2、学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资助数额不等的经费,每个项目一般资助200-3000元,最高资助金额为5000元。

3、各院(系)在学校资助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并提供进行实验与研究的各种条件。

4、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的本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

1、项目选题要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有具体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2、申请资助的项目,可以是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的;也可以由教师指导完成。

3、项目的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到八个月之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4、研究成果须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主要以科技论文或科技制作成果结题,且成果第一作者必须是本人。

5、项目一般分为以下六类:AI 科技发明制作(高水平);AII 科技发明制作(一般);B 自然科学类论文;C 哲学社会科学论文或调查报告;DI 艺术(实物);DII 艺术(其它)。

6、科技发明制作(高水平)类是指具有较高难度和创新水平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1500元以上。

7、项目资助金额按水平和难度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档次: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以上。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批

1、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通过网络认真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审批后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批表》,由学院主管学生负责人确认后递交到教务处备案,正式启动研究项目。

3、教务处将聘请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评审,择优资助。

4、教务处将对依照专家的审核意见,对评议合格获得立项的项目核拨资助经费。

四、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

1、学校将根据项目研究的起止时间,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2、设备和基金的使用审批权归西安理工大学教务处。

3、项目实施研究后,必须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任务,保证不做与研究项目无关的事情,否则解除立项资格,严重的要求退还资助金。

4、个别项目执行中发现与申请项目的差别过大或无价值,教务处有权随时撤销项目,并缴回资助金。

5、项目一经资助,必须履行协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除外。

6、科研经费的使用,要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超支项目一律停止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写出工作报告(包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详细说明),由教务处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理。

7、对无客观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到期一律冻结经费,剩余经费并由教务处收回,并追究原因,教务处有权追缴已资助资金。

8、预算合理,使用得当,并较好地完成任务,科研经费确有正常结余的项目,教务处对于经费将做以下处理:节余经费全部留给原课题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以鼓励项目成员继续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且优先支持原项目课题组成员承担的新课题。

9、基金资助的学生科技创作成果知识产权归西安理工大学所有,成果受益权按如下比例分配:40%归属西安理工大学,60%归属创作者。

10、独立完成一项课题的学生,如结题论文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相关管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委员会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如答辩通过,结题论文可替代毕业论文。

五、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

1、结题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A 论文、B 设计图、C 模型、D 作品、E 软件。

2、项目结束后,由项目主持人网上提交申请,管理员每周受理一次,组织安排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3、验收通过后,需在网上填写项目结题的有关信息,并提交《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教务处存档,项目结束。

六、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正式启动后,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报销50%的项目费用。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可报销余留的所有项目费用。

2、创新基金项目正式启动后,项目费用报销原则上受理两次。项目启动后一次,项目结束后再受理一次。费用报销将采用集中办理的形式,具体办理时间参见网上通知。

3、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调研差旅费(3)科研资料费

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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