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财 [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监管力度,规范学校会计核算内容,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积极开展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对外教育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所有教育与服务的收费项目一律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报经财务处批准授权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各类票据。
第四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的教育与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上交学校,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章 收入分类
第五条学校的教育与服务收入项目包括:
(一)教学类收入
1、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等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日常收入。
2、各单位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包括辅修班、进修班、培训班、考前辅导班、干部专修班、听课插班等各类长期、短期班的培训收入。
(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比例上缴学校的收入。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如校办工厂、校印刷厂等单位上缴学校的利润。
(三)其他服务收入
指校属各单位取得的各种对外服务收益、接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以及以上未包括的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收入。具体包括:
1、各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服务收入。如复印费、网络开通费及维护费、场地租赁费、证件工本费、固定资产出租费、外协加工费、实验费、实习费、翻译费、制作费、管理费、劳务输出、代办手续费、挂号费、住院费、体检费等各项收入。
2、各类教材、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家具、药品和日常低值易耗品等采购的折扣、折让费。
3、对外单位的服务收益、接受的捐赠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4、上述未包括的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所有涉及校内、校外的收入均应执行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各类收入均应全部上交学校后,由财务处按本办法的相应分配比例分配和划转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七条教学类收入
(一)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含外国留学生)、普通学位研究生(含自费、委培及在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专业硕士学位(全国MBA、EMBA、陕西MBA、工程硕士等)的培养费收入,分配基数是以学校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和在校生数核算的收入为准。其中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及陕西MBA等学费收入,其4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60%由学院管理使用;全国MBA、EMBA学费收入,其6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40%由学院管理使用。超出学校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部分,全额纳入学校事业经费。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管理费,5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50%由学院管理使用。
(四)成人全日制学历教育(含夜大)学费收入。在校内培养的,学费收入的4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60%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使用;不占用学校硬件资源,在校外培养的,学费收入的25%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75%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使用。
(五)函授生学费收入。收入的35%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65%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使用。
(六)对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包括辅修专业),其培训费和辅导费收入的2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80%由学院管理使用;使用学生宿舍,应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其住宿费全额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
(七)对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其培训费和辅导费收入的1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90%由学院管理使用。
第八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收入
(一)职能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入。各类零星收入如档案资料费、代办手续费等,这类收入的20%上交学校,80%由单位管理使用;与学校招生计划有关的报名费、考试费等收入全额纳入学校事业费,与之相关的业务开支由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以劳务为主的各种收入。如打字、复印等零星收入,收入的1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余额由所在单位管理使用。
(三)提供场地及设施、出租资产的收入。如对外开放实验室、加工费、实习费、制作费、教学场地租用、设备资产出租等收入,3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70%由承办单位管理使用。机房上机费收入,收入的6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40%由各单位管理使用。
(四)采购折让收入。各类教材、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家具、药品和其它采购的折扣、折让费及各种保险返还款,全额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
(五)资金运作收入。收入的3%左右原则上经学校审批后作为所在单位的奖酬金,10%留作单位风险基金,其他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
(六)对争取国内外各种捐赠(包括实物捐赠和货币捐赠)和无条件资助学校办学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争取资金的5%(单项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8%(单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含100万元)、10%(单项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含税);对未设定专项用途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争取资金单位享有优先获得资助的权利。
(七)房屋出租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材料废品处理收入以及网络开通费收入等全额纳入学校事业经费。
(八)委托代管的会议费、协会会费。须按照国家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后,其余额由会务安排使用。
(九)图书、教材销售收入。经由学校批准,编著者销售自编图书及教材所取得收入,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对偿清借款后收入的1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作为管理费提取,90%由个人管理使用。
(十)以上未列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由学院或职能部门管理使用的经费要合理支配,并随年度各类经费预算一并上报。其中各学院或职能部门用于发放个人奖励或劳务酬金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管理使用经费的10%~20%之间;招待费比例控制在1%~2%之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对所立项的收费项目,在收费前必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购票据和收费,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成本核算,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对外有服务性收入的单位,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接受税务部门和学校的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的各类收入,统一由财务处设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实行收入即时发生、即时核算分配、年底汇算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隐瞒、转移、坐支、私存、私分学校收入,不得擅自在外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账户。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一)对侵占、截留、挪用、隐瞒、公款私存、私分学校收入的违规资金,由学校全部没收,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不低于该收入总额10%~20%的处罚,发给个人的责成个人退回。
(二)对擅自在外开设资金账户或借用账户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收入所得外,并处以不低于转移收入总额10%~20%的处罚。
(三)对自制、自购收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单位,除没收其全部收入所得外,并处以不低于转移收入总额10%~20%的处罚。
(四)以上所有处罚分别由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承担或在相关单位所得的收入中划转,同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及图书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遵循“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保证资金安排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有计划地安排支出,保证本学院、本部门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各学院、部门若有年度预算以外的支出安排项目,须书面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支出指标。
第十九条财务处具有定期对各学院、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财务支出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学校年度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支出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和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根据金额大小分别按有关程序审批。按本规定中分配办法分配给各单位管理使用的经费,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格审核程序。财务部门对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按实际开支数办理有关报账手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经济业务执行部门及经办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性收支,坚持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报送财务收支情况、总决算及资金使用效果的报告制度,各管理职能部门和执行部门严格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校独立核算单位的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学校财务处定期进行检查与监督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节支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