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实[2005]20号
教学建设是高等学校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是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其内容包括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等诸方面的建设。为加强教学建设管理,保证教学建设工作有计划地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凡承担教学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组织管理
l、教学建设工作分别由主管校长和各学院主管院长主持与领导。
2、教学建设采取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实行专项管理。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教学建设,并根据情况要求专业学院作一定的经费配套,学校与学院按一定比例划拨经费,要求学院配套的部分应保证先到位,项目方能实施。
3、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学院的职能职责。
(1)实验室管理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教学建设经费,每年组织全校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监管、阶段检查和验收,并委派项目联系人协调工作。资产管理处承担物资采供任务,主持设备验收。
(2)学院是院级教学建设工作的承建单位,负责全面规划和管理本院教学建设工作,并负责申报本院的教学建设项目。各学院应指定本院教学建设的负责人,管理本院承建的所有项目。并落实每个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当发生人事变动时,对在建项目必须落实责任接替人,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4、校、院两级组成教学建设项目审议机构,分别负责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验收。根据需要,学校还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立项论证工作。
5、承担教学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做好规划预算,严格按“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内容,降低质量和水平,或将经费挪做它用。确因情况变化需调整计划的,须事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2)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讲求效益,讲求奉献,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全部建设任务。
(3)教学建设工作必须遵循学校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配合其搞好检查和验收。
(4)教学建设项目因故延期或中止,必须及时向教学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教学建设的实施办法
1、教学建设立项每年一次,一般由承建单位申报,也可由学校招标或下达指令性计划。教学建设申报和立项程序如下:
(1)填写“教学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人,经学院(或校属中心)初评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其中凡需购置大型设备(单价或成套价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期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2)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初审。
(3)学校采取下列办法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负责人接受学校组织的教学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质询和论证答辩;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立项书进行评审。
(4)经主管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管理处签订“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后,项目方可实施。
(5)教学建设项目中,凡需购买仪器设备的,项目负责人要和资产管理处联系,由资产管理处与承建方、监察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按照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程序询价、招标和采购。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验室管理处以不固定方式对所联系的项目进行阶段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学期末要将建设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学院及实验室管理处汇报,项目阶段工作情况同时列为验收内容之一。
3、教学建设项目按合同书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结题报告,并备齐有关材料、实物、经费使用明细帐目、资产建帐单及发票复印件。凡属新开实验或实验改造项目,在仪器设备到位后,须进行阶段验收;要求完成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有试做记录,至少对一届学生正式开出实验课,效果良好,有学生实验报告,方可提出该项目结题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到现场按合同书逐项检查、核实,填写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报告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该教学建设项目方为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限期改正,另行组织验收。
三、教学建设的经费和资产管理
l、教学建设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管理,使用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学院主管院长、主管处长审核签字。教学建设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必需的开支,项目差旅费、调研费要列入预算,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各单位不得借建设之机装修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水电改造、修缮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额的8%(与新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相配套的上述改造费用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控制)。
2、以教学建设名义、用教学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含计算机及其软件系统)、图书资料、音像资料等均应首先满足教学需要。报帐时要通过本单位物资管理员,完成资产管理网络注册(其中,仪器设备等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帐卡;图书资料等在院系由专人登记编目),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用。
3、凡使用教学建设经费开发、研制、编著、且建成后带来经济收入之项目,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管理,要建帐、入帐、并接受财务处和实验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严禁坐收坐支和私分。
4、教学建设项目验收结题后,节余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出现赤字,原则上由承建单位自行弥补。对因故未建、缓建、停建的项目,学校有权收回建设经费。
四、教学建设奖励与处罚
l、凡通过验收的教学建设项目,均由学校颁发验收证书,作为项目参加人晋升职称的依据之一。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且经费使用合理又不超支的项目,学校将综合考虑其水平、效果、劳动付出(应出具详细的工作记录)、技术创新、节约资金等因素,酌情给予一定的一线教学工作量奖励。
凡以购置仪器设备为主的项目,奖励工作量不超过100学时;凡以购买电子元器件、机械零件等自行研制实验台或实验装置为主的项目,视研制设备台件数,奖励工作量不超过300学时;凡以软件建设为主的项目,视其外购和自我开发研制情况,奖励工作量不超过300学时。奖励额度由验收组提出建议,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在教学建设中涉及实验平台建设技术方案的论证设计及相关软件开发,纳入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工作量酬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学年末,由实验室管理处按当年标准课时酬金统一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本项目参加成员的实际劳动付出进行分配,分配应做到公正透明。
2、对无故违约和工作失误造成进度拖期和经济损失,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学建设项目,视情节轻重,学校将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其项目建设,收回所余资金,直至罚款退赔;对于在采购工作中,损害学校利益,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匿、私分收入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理教字[2000]第10号《西安理工大学教学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管理处。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