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理资字[2003]第4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采购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所发生的采购。
第三条采购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审核、审批大宗采购项目和有关招投标事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资产、财务、监察、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等负责人组成。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组建不同的采购工作组,负责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及管理,确保采购项目年度计划顺利执行。
二、采购工作组组成
第六条采购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立项主管部门、监察处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采购,采购工作组采用以下三种组成形式:
1、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成,必要时监察处派人参加;
2、5~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监察处等组成,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
3、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立项主管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3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工作组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指定;3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采购工作原则及方式
第八条采购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集体研究、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采购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 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须经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5-30万元的采购项目,一般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其中采取询价采购的须经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3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由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采购方式。
四、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的申报。由使用单位按集中和零星两种方式进行,申报时应符合以下审批手续:
1、教学建设项目,向教务处申报,并取得教务处审核批准的《教学建设项目申报书》;
2、学科建设项目,向研究生部申报,并取得研究生部审核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3、科研建设项目,向科技处申报,并取得科研处审核批准的《科研建设项目申报书》;
4、教学实验家具及各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采购项目,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并取得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的《家具、行政办公类设备建设项目申报书》;
5、国拨专项资金采购,按照学校国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采购项目须做到项目负责人明确、同时经费和建设的条件落实。申报材料应尽可能详实制定,通常应列出所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配置要求、技术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集中受理采购项目申报,并编制相应的采购项目计划目录。对于采购项目计划目录中的同类型采购,除个别急需采购外,一般应集中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益和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未列入采购项目计划目录中的零星采购,须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采购工作组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市场调查和商务考察。市场调查主要了解校内外用户使用同类或相近产品的性能、使用状况、优缺点、报价、优惠幅度等;商务考察主要了解供应商的有关资质、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加工能力、信誉、售后服务、业绩等综合实力,并写出考察纪要;
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采购方式。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由采购工作组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主要有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的有效时间及开标时间等内容;技术标主要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等内容;
3、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采购时应附有技术论证方案;
4、根据考察情况,选择投标人不应少于三家,其中30万元以上项目投标人要在三家以上,并发(售)标书;
5、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和开标;
6、评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在满足商务和技术标要求的前提下,以产品的性能价格比和厂商的综合实力等因素作为中标的依据,评选拟中标人;
7、属于高新技术或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并且在招标前其详细规格无法确定的,可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相分离的两阶段评标方法;
8、采购工作组确定拟中标人后,须写出招标纪要。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9、招标纪要、考察纪要和订购合同的正本保存在资产管理处,副本保存在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文件及双方约定制定。合同签订按《西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的验收与付款
1、验收。由使用单位或立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采购工作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5万元以上项目应写出验收报告。验收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时间进行,不得拖延。若延期10天以上,使用单位应召集采购工作组其他成员商议解决方案,并将结果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使用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建帐手续,并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
3、付款。由财务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付款条件者,从采购专项经费中予以支付,使用单位负责经办具体手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将等额合同经费转入采购资金专户。
4、合同履行时,若发现供货商有欺诈、违约等行为,采购工作组应当及时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与学校法律顾问办公室联系,做好防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采购工作检查制度,除采购项目计划目录中的内容作为每年的检查内容外,校监察处和审计处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它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国家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
2、校采购项目计划目录的执行情况;
3、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工作纪律:
1、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及宴请;
2、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承诺均应反映在订购合同之中;
3、评标期间不得与投标人私自接触;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对考察及商议情况严格保密;
5、校内工作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干扰采购工作;
6、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工作程序工作;
7、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自行召集采购。
第二十条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我校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校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监察处对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校审计处对重大采购进行采购审计。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采购行为无效: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向我校采购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基本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药品、图书、教材、生活资料等采购,分别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拨专项资金、贷款、赠款等进行采购的项目,资金提供方以书面要约方式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我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